【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出处介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一句广为人知的成语,常用于形容对等报复或公平对待的行为。这句话不仅在现代汉语中频繁出现,在古代文献中也有其来源。以下是对该成语的出处进行的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清晰展示。
一、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最早出自《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代巴比伦王国制定的一部成文法典。这部法典由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其中第196条和第198条规定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体现了“同态复仇”的法律思想。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类似的思想也有所体现,如《左传》《礼记》等典籍中提到“冤家宜解不宜结”,但并未直接使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一说法。因此,该成语的正式出处应为《汉谟拉比法典》,而非中国古典文献。
此外,“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后世被广泛引用,尤其在文学、影视作品中,用来表达一种公平正义的报复理念,有时也被用作批评社会不公的象征。
二、出处对照表
项目 | 内容 |
成语名称 |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
出处 | 《汉谟拉比法典》(古巴比伦) |
法典编号 | 第196条、第198条 |
原文含义 | “若人使他人之眼失明,则其眼亦应被挖出;若人使他人之牙脱落,则其牙亦应被拔除。” |
中文翻译 |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
使用背景 | 古代巴比伦法律体系中的“同态复仇”原则 |
在中国文献中的体现 | 无直接对应表述,但有类似“冤冤相报”思想 |
现代应用 | 文学、影视、日常用语中常用,表达对等报复或公平对待 |
三、总结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虽然在现代汉语中被广泛使用,但其真正的历史渊源来自《汉谟拉比法典》。这一原则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公平与惩罚的理解,也影响了后世关于正义与报复的讨论。了解其出处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这句成语的文化背景与实际意义。